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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4/10 14: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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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及《兴安盟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兴教教师字〔〕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乌兰浩特市的人员(年应届毕业生请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二)持有乌兰浩特市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年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学历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须参加我市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须参加我市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合格。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医院医院进行体检。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兴安盟教育局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旗、县、市教育局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申请人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已取得的学历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层次)和工作需要(选聘岗位或评审职称)选择相应的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本公告仅针对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做出安排。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11月9日—11月18日。

(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12月7日—12月8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

(三)现场确认时间:11月9日—12月11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

(四)体检时间: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11月9日至12月11日医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2)自行下载打印。

五、报名流程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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