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年,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令),已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及收缴方式进行了公告。
年印发了《关于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乌房发[]号),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制定严规。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的规定,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要求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乌房发[]号),在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市房产管理局指定银行缴纳。
为更好地起到全民监督的效果,今特向全社会公布缴存方式、时间和地点。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自行到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部(医院对面)办理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窗口联系-
如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行为发生,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市房产管理局便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信息来源:乌兰浩特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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