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12月1日起开始缴费。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集中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从年12月1日开始,到年2月结束。过期不再办理缴费,未缴费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均为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盟旗两级财政分担全额补助。
(信息来源:兴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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