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您有一份政策通知请查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乌市社保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快企业划型,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切实承担起属地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乌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有关政策进行如下通知:
一、延长企业减免时限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19号),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两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到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延长至年6月。
二、延长企业缓缴期时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养老、工伤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免征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界定仍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19号)执行。
三、参保人员年缴费基数核定
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60%核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及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交,缴费基数在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乌兰浩特市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六个档次:①60%—.08元/年;②70%—.84元/年;③80%—.96元/年;④%—.20元/年;⑤%—.40元/年;⑥%—.60元/年。
五、已全额缴纳5、6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49号)下发后,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已全额缴纳5、6月养老、工伤保险费的,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六、具体业务联系方式
具体业务联系
参保登记股:-
审计稽核股:-
企业股:-
责任编辑:刘文静
信息来源: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后期制作:李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