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城区交通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不受机动车噪声干犹,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现就乌兰浩特市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禁鸣区域:罕山街(兴安路至电业路段四中前)、电业路(罕山街至查干街段八中前)、天池街(红城路至天骄路段一中前)。
二、禁鸣规定:年7月28日至8月4日为宣传阶段。自年8月5日起,上述区域内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鸣喇叭。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受上述禁鸣要求限制。
三、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妨碍公安交警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树立环保理念,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品质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乌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年7月29日
罕山街和电业路
天池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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