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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在兴安盟发生的这4起车祸,都是这个

发布时间:2021/6/13 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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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让直行”

“通过路口应减速”

是车辆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

如果驾驶员不好好遵守

发生事故的概率便大大增加

不信?

看案例!

一个路口未减速,一个转弯不让行,结果……

  年07月27日,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蒙FJ***0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乌兰牧骑宫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兴河国际小区西侧丁字路口时,与沿兴河国际西侧道路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丁字路口时未确保安全、保持安全车速,而张某在转弯时也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最终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十字路口不避让,两车相撞酿事故   年08月08日凌晨,包某驾驶车牌号为蒙F***89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查干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红城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单某驾驶的蒙F***99号小型轿车(乘员: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单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包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而单某也没有减速慢行,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包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路口争先抢行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年01月08日,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蒙F***15的小型客车,沿乌兰浩特市乌兰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乌兰东街与洮河路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沿乌兰街由西向东向北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两车相撞酿事故

  年10月19日,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蒙F***20的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乌兰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博源蓝海酒店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沿乌兰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文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文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向左侧转弯,而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转弯可不是简单打一把方向的事不仅要提前打明转向灯还得牢记“转弯让直行”上面几起事故中如果电动车在转弯时多注意观察 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那么事故就可以避免了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驾驶人务必“一停二看三通过”。

而“转弯让直行”并不意味着直行车辆可以在通过路口时不观察、不减速如果两辆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多一份谨慎减一份速度事故同样可以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事故常生于疏忽,祸患多起于细微。

兴安盟公安交巡警提醒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是远离交通事故的最好法宝互相谦让安全行车END来源/兴安盟交巡警

编辑/陈泷一审/杨光二审/董立平三审/陆明美编/王康莉宁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兴安日报》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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