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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委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察整改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1/6/5 16:36:50

根据兴安盟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年3月至7月,盟委第十轮巡察派出5个巡察组,对盟机关事务管理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等党组织进行了常规、提级巡察,同时对煤炭资源领域和人防系统开展了专项巡察。年11月16日至24日,盟委派出两个督查组对第十轮15个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现将评定为合格以上的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中共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党组

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兴安盟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年3月31日至6月10日,盟委第四巡察组对我局党组进行了巡察。7月29日,盟委第四巡察组向我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巡察整改的政治自觉

局党组深刻认识抓好巡察整改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抓好巡察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以坚决果断的态度和有力有效的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抓好整改。

二、突出问题导向,从严从实从细抓实整改

局党组针对巡察组反馈的具体问题,按照可量化、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逐项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了盟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建立了整改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整改事项清单化、项目化、具体化。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要求,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集中攻坚、立即解决,对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得成效,对需要长期跟踪落实的,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推进整改。加强调度督查,上下联动推动整改任务落实,确保巡察整改工作深入推进、全面落实。

(一)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政策不到位

1.关于“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示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中央提出的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部署、目标、任务转化为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划、工作措施和具体行动,真正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盟进行生动实践。二是与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协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霍林格勒市宝发煤矿负责对排土场进行治理,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已进行验收。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2.关于“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政策不到位”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实施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3.关于“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不够”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严格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和旗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责任。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执行采矿权有偿使用规定有偏差

4.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力度追缴欠款,及时通知欠缴采矿权使用费矿山企业立即补缴欠款,已按规定收取企业欠缴采矿权使用费。完善资金收缴管理制度,对涉煤矿山企业规范管理。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5.关于“未按标准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加强采矿权使用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制度,多征缴采矿权使用费已冲抵下年度采矿权使用费。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矿权办理事前审核把关不严

6.关于“在科右中旗兴通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于年5月批准其采矿权延续”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鉴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已于年8月废止,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治理相关规定,加强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矿权延续相关制度规定。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7.关于“在采矿权使用费没有缴纳的情况下办理了采矿权延续”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按规定收取企业欠缴的采矿权费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探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台账,加强采矿权延续办理工作监管。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8.关于“在企业未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情况下办理了采矿权延续”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按规定收取企业欠缴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一是鉴于保证金制度已转为基金制度,基金由矿山企业自行缴存,加强对基金的缴存的监督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采矿权延续相关制度规定;二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加强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矿权延续相关制度规定。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四)履行监督职能不到位

9.关于“对采空区治理范围内的‘未批先建’行为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星煤矿与吉成煤矿之间30米隔离带边角资源已于年2月27日公开出让,4月9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已取得采矿权。二是我局已建议突泉人民政府责成当地能源部门加强监管,实施有效的监督。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不规范

10.关于“年至年,牤牛海煤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二期、三期工程项目设计工作未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此类问题举一反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制度管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坚持建章立制,强化巡察整改落地生根

(一)加强思想建设,压实政治责任。我局党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底线,强化政治担当,制定完善《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优化治理效果。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问题“死角”,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执法手段,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矿权管理,严格审批流程。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资源有偿使用落到实处,促进煤炭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制定完善《兴安盟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延续管理办法》《兴安盟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对煤炭资源探采矿权延续前期要件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办理。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方式:电话;

邮政信箱:盟行署东侧地矿大楼室,邮编;

电子邮箱:Zmzrzyjj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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