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报名对象
凡在我区参加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本科职教师资考试、本科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单考)、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的考生,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其中:
壹
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区外务工人员(含其他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下同)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参加了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且满足以下对应条件可以报名参加本科录取。
1.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符合“25号文件”规定的参加年中考条件外,截至年9月1日,还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年被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2.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截至年9月1日,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不符合参加本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专科。在网上预报名时,“承诺只报考专科”项须选择“是”,并在现场确认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考高职(专科)承诺书》。
贰
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须技能考核合格。
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我区学籍和实际就读满3年,均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此类往届生参加高考报名,须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
普通高中应往届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生不具备高职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数学英才班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年11月16日9:00至年11月27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报名手续。
报名地点
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其父母居住地旗县报名。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跨盟市、跨旗县报名。
壹
以下5类考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旗县报名:
1.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规模内的跨盟市招收的宏志班应届生;
2.盟市直属高级中等学校本盟市户籍应届生;
3.蒙语授课各科类应届生;
4.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生;
5.五年制高职三二分段应届转段生。
贰
以下4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考试:
1.蒙语授课的往届生(属于面向全区招生的,可以在原应届就读学校所属旗县报名);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生;
3.汉语授课加试蒙古语文乙的应往届生;
4.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
叁
朝鲜语授课考生统一在乌兰浩特市考试。
肆
符合条件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不能在盟市指定的非户籍所在地报名。
工作要求
为组织实施好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提出如下六点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二是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
三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考生培训和服务;
四是要健全公示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
五是要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六是要加大违规处罚,依法严格督查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节监护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强占座位,不躺卧、踩踏座椅;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鸣笛、穿插、变道、超车,合理使用灯光;调头时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前车;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主动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六)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起积水妨碍他人;
(七)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行、乱穿马路;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不浏览境内外色情、暴力网站,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运营,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清洁,制止车内吸烟;安全开关车门,不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搭乘其他人员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六)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服务管理规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收送服务,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七)旅游经营者不实施虚假宣传、欺诈宰客等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等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环境及周边正常生产生活;
(九)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来源:《乌海日报》官方